房地产企业扣留的质保金可否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4-05-12 点击:182
房地产企业扣留的质保金可否税前扣除
【问题】在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扣留的建筑施工企业质量保证金是否允许扣除?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职工退休医疗保险待遇确认(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医疗保险待遇审核)
有限责任公司法简介
北京办理人力资源许可证的材料及流程
国企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程序
出版管理条例
非公司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
企业破产申请流程-民营企业破产程序
快速申请境外专利费用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