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相同(1dentmal
trademarks),指在相同商品(商标法意义上的相同)或者相似商品上,不同的使用者所使用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其商标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相同
的商标。只要构成商标的文字或图形或其组合的设计、颜色完全相同,即使构成要素的形状、大小不一,文字的字体及排列方法不同、表现方法(如水印、烙印。浮
印等不同,这样的商标都视为商标相同。
商标相似是指在相同商品或者相似商品上,不同的使用者所使用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其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相似,使消费者难以分辨的商标。
相同商标和相似商标统称为混同商标。日本商标法规定,使用同一色彩的近似商标均视为同一商标。如果两商标相似,使普通人在购买商品时对商品施以普通注意力
而难免发生混同或误认,两商标即为相似商标。判断商标相似并无非常确切的标准,具体的判断一般要受社会交易观念的影响。
根据各国判例,判断商标相似的原则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各项:
(1)一般购买人施以普通注意能够分辨的原则。购买人在市场上购买自己所需要的某种牌号的商品时,总是以他对某种商标的记忆或这种商标在他头脑中留下的印
象为依据的,而这种记忆和印象是不精确的,或者说是模糊的,购买人通常记住的仅仅是商标的某些特征。如果两个商标具有相同特征而使普通购买人在施以普通注
意力的情况下不能分辨,即为相似商标。例如家庭日用品的各种商标是否相似,应以家庭主归在购买商品时,施以普通注意力能否分辨为标准。法国判例就以此为认
定商标相似的标准。所谓一般购买人应是最终消费者,不应包括中间商和具有特别嗜好的鉴赏家,因为后者具有专门经验,而且在购买时会对商标给予特别的注意,
一般不会因商标相似而发生混淆。美国、加拿大,德国、比利时、意大利、瑞士等国也都采用此原则。
(2)总体观察及比较主要部分的原则。两商标是否构成相似,应就商标的总体加以观察,这一原则为多数国家所采用。
在法国这一原则彼适用了各类商品,包括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及其联合商标,例如monorpix与menuprix、thermor与thermax均被认定是近似的。
德国对商标相似的判断也采用总体观察原则,但在判例上将商标效力分成强者与弱者,凡文字商标较短,
消费者易于记忆与辨认,对其相似与否进行总体观察时采用
较宽的认定标准:反之如商标是由两个以上文字构成,则除总体观察外,还要就各个文字分别观察。对于观念商标(包括智慧性商标),德国法院也对其中观念近似
的加以禁止,如对均附有两个咖啡壶图案的“你和我”(du und lch)与“他和她”(er & sie)两商标,就作了如是的处理。
比利时对于观念近似的商标也不予允许,例如对“东京珍珠”(perle du tokyo)与“日本珍珠”(perle du
japan),即视为观念近似。
日本在案例上也是从总体上加以观察,例如对标章全部用大写子母的商标acontinental”与标章文字相同但只有开头字母为大写其余均为小写的商标“continental”,视为近似。
(3)隔离观察原则
辨别商标是否相似,并非将两个商标放在一起仔细加以对比,而是隔离观察。隔离观察使商标的标记的某一部分表示的意义变强,而使其余部分成为强烈意义的一种
附加。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购买人容易误认。特别是当商标的一部分与其余部分没有密切联系时,经常运用进行隔离观察以判断商标相似是否存在。
各国商标管理机构对相同商标,相似商标和与之相关的商品相同、商品相似审查比较严格,往往采取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审查,并将有代表性的、疑难案例另行立档,汇编成册。这些案例形成不成文法律,对其他类似案件具有法律效力。
商标相同和相似的审查判断,主要是依据对商标的名称、读音、外观、意义等几个方面的审查。现在很多人知道coke是可口可乐的简称及另一种商标形式,但在
笫一次世界大战前,coke曾是美国可柯公司的专用商标。该公司曾用这个商标生产出售一种与可口可乐十分相似的软饮料,在饮料市场上,它曾是可口可乐公司
的竞争对手。可口可乐公司向法院控告可柯公司违反商标法,侵犯了可口可乐公司的利益。1920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定:coke商标与coco--cola
相似,商品相似,应归可口可乐公司专用。可柯公司破迫接收这一判决,放弃了这个商标及这种饮料的生产,从此
coke商标转归可口可乐公司所有,成为coco—cola的另一种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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