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复制权
计算机程序,既是作品又是工具,对程序的复制是指把程序转载在有形物上的行为。 程序的载体可以是纸张、软磁盘、硬磁盘、卡片、穿孔纸带、磁带、只读存储器rom、随机存取存储器ram、光盘等,把程序从某种载体上转载到任何一种现有介质或将来可能出现的介质,都是对程序的复制行为。 复制的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1.存贮形式。即程序贮存在载体上的具体形式,一种有形的物理状态;2.感知结果。即通过感官直接感知或是借助显示器、打印机、录音机等设备间接感知的作品。文本形式。即同一程序的源文本或目标文本。 一般对于计算机软件的贮存形式可以有多种,如果其感知结果是同一的或实质相似则为同一作品即同一标的。对于计算机程序来说,如果文本形式不同分别为原文本或目标文本,则其感知结果不同,仍应为同一作品。 对程序的复制不论是改变程序载体还是具体物的复制,还是改变存贮形式的复制,未经权利人同意的,均属侵权,目前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极易进行,所以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已属维权之首。1991年欧共体关于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的理事会指令中规定:“进行或授权他人用任何工具以任何形式对计算机程序的部分或全部进行永久性暂时性的复制,计算机程序的装入,显示运行,转输或存贮使这种复制成为必需,这些活动应根据权利持有人的授权进行。
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是多长时间?商标侵权怎么处理?合作拍摄电影合同范本,合作拍摄电影合同免费下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也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屡屡被侵 保护知识产权任务重如何征缴社会保险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