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包购买、追回债权业务如何税务处理?
问:a企业打包购入债权,债权的账面价值为2000万元,企业按1000万元购入,后来又追回500万元,同时在追回债权的过程中发生了200万元的费用。请问a企业需要在哪些环节缴纳税费? 答:a企业打包购入债权,债权的账面价值为2000万元,a企业按1000万元购入,这1000万元相当于打包购入债权的公允价值,企业按公允价值购入债权入账,没有涉税问题。 企业后来追回500万元,属于应收账款的收回,也没有涉税问题。 对追回债权的过程中发生了200万元的费用,属于企业正常成本费用支出,对于金融企业以上支出属于成本,其他企业属于管理费用支出处理。 对于企业已经支付的尚未收的500万元应收账款,企业如果认为确实收不回来,需要作坏账处理,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8号)文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准备资料,报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企业不能按财税[2009]88号文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准备资料,或没有获得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以上不能收回已做坏账处理的应收账款,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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