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退休医疗保险待遇确认(用人单位职工退休医疗保险待遇审核)

发布时间:2024-05-21 点击:183
职工退休医疗保险待遇确认(用人单位职工退休医疗保险待遇审核)
行政确认
办理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综〔2013〕265号)第九条 参保人员应按照我市[含县<市>区]规定时间参保。参保人员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等符合国家视同缴费规定的累计工龄可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参保或中断缴费的,应当补缴相关的医疗保险费后,原符合国家视同缴费规定的累计工龄方可视同。 参保人员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
第十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达到25年(含)以上,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补足25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参保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达到25年(含)以上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补缴有关政策的通知》(榕政办[2015]85号)规定:
自2015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原则上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达到25年(含)以上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对于从外统筹地区调入我市的参保人员仍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综[2013]26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对于2015年1月1日前已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其用人单位在2015年1月1日以后破产、撤销、解散、改制等原因终止的,统一按2014年公布的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足10年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根据自愿原则,上述已退休人员可在用人单位存续期间,申请按以上标准先行补足实际缴费年限10年后与原单位脱钩,实行社会化管理。
办事程序
1、收件审核:窗口受理人当场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申请材料不齐全,出具《缺件告知单》,由经办人员当场提出初审意见;
2、审批办结:审批人员对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作出核准决定。不需补缴的人员交由受理人在系统中进行在职转退休变更;需补缴的人员交由受理人打印《退休人员缴费年限不足补缴医疗保险费计算表》,复核岗复核后给用人单位,单位确认补缴后《退休人员缴费年限不足补缴医疗保险费计算表》交由受理窗口进行补缴建账后在系统中进行在职转退休变更。
办理条件
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参保职工
需提交材料
1、《fzyb11206-1福州市用人单位在职职工转退休变更申报表》(一式两份需签字、盖章);
2、企业:基本养老金计算表或退休审核表、个人档案;
3、机关事业:退休批复文件、退休呈批表、退休工资审批表、个人档案;
4、托管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表或退休审核表;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另提供单位介绍信。(以上所有复印件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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