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成立后,如需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具体应该提供如下资料: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租赁协议复印件等);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提交《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有关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认识
企业的分支机构是企业经营发展后,为扩大经营而由原企业出资设立的经营同类业务的分支企业。合伙企业根据自己经营发展的情况,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不加限制,合伙企业是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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