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如果发生下列情形的,应主动向登记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或有关机关批准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涉及到改变主管国税机关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或生产经营地点变动前到原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在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申办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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