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

发布时间:2024-06-03 点击:223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如果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1)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2)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 (3)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4)按其他合理的方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如果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如果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和支付劳务费用,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如果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使用费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进行调整。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4、55、56、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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