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因工死亡补助费和救济费税前列支问题

发布时间:2024-06-06 点击:221
关于非因工死亡补助费和救济费税前列支问题
问:公司发生的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补助费、儿女生活救济费、父母生活救济费是否可以税前列支?需要提供哪些资料?账务处理上有要求吗?
答:
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其中(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因此,贵司支付的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可以依职工福利费的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并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职工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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