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统筹区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确认 (跨统筹区就业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确认)
行政确认
办理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其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参保(合)凭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办事程序
基本医疗关系转入:
收件审核:窗口受理人当场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经办岗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入申请登记,并生成电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打印汇总寄往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材料不齐全,出具《缺件告知单》,由受理人员当场提出初审意见;
审批办结:审批人员对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作出核准决定;经办岗收到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寄回的《参保凭证》《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后,10个工作日内登记参保人员原参保地医疗保险参保年限,根据银行存款进账单等有效凭证,在核对《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所载转移金额无误后,划拨个人账户。
基本医疗关系转出:
收件审核:须开具《参保凭证》的,窗口受理人当场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开具《参保凭证》,冻结社会保障卡;申请材料不齐全,出具《缺件告知单》,由受理人员当场提出初审意见;接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核对参保人员信息,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缺件告知单》。
审批办结:10个工作日内审批人员对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作出核准决定;将参保人员信息调入转移库,扣除个人账户金额,生成寄送《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参保凭证》,财务部门10个工作日内将个人账户金额汇款转出。
办理条件
1、统筹范围外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入;
2、本统筹区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出。
需提交材料
基本医疗关系转入:
1. 《fzyb11302-1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需签字、盖章);
2. 原参保地开具的《参保凭证》;
3. 放弃补缴人员提供:《fzyb21003-1福州市已参保职工放弃补缴申请表》(一式两份需签字、盖章);
4.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如需代办,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医疗关系转出: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如需代办,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上所有复印件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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