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所得税概念及计算方式

发布时间:2024-03-12 点击:272
私营企业所得税是为了保护私人企业合法利益,对其加强引导、监督和管理,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修改宪法案,宪法第11条增加了如下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为了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鼓励其健康发展,国务院于1988年6月25日发布了《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
私营企业所得税计算方式
(一)本期产品成本合计=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不包括超过核定工资标准的部分)+职工福利费+废品损失+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
(二)产品销售工厂成本=期初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余额+本期产品成本合计-期末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余额。
(三)产品销售工厂成本=期初库存产品成本+本期完工产品成本-期末库存产品成本。
(四)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产品销售工厂成本-销售费用。
(五)利润总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销售利润-资源税+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支出。
(六)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允许扣除项目的利润。 汽车运输企业
(一)营运成本=燃料+轮胎+保修+折旧+养路费+车船使用税+管理费用+行车事故损失(扣除保险赔偿后的净额)
(二)营运利润=营运收入-营运成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三)利润总额=营运利润+其他销售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四)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允许扣除的利润 (一)商品销售成本=期初库存商品进价+本期购进商品进价-期末库存商品进价-非销售付出商品金额。
(二)商品流通费=运杂费+包装费+商品损耗费+手续费+利息+工资(不包括超过核定工资标准的部分)+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家具用具摊销+财产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管理费。
(三)商品经营利润=商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成本-商品流通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四)附营业务净收入=附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成本。
(五)利润总额=商品经营利润+附营业务净收入+财产溢余+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六)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允许扣除项目的利润。 (一)营业成本=期初库存原材料和半成品、产成品盘存余额+本期购进原材料-期末库存原材料和半成品、产成品盘存余额。
(二)费用=燃料费+水电费+物料消耗+运杂费+工资(不包括超过核定工资标准的部分)+职工福利费+手续费+修理费+折旧费+家具用摊销+财产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管理费。
(三)经营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费用-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一教育费附加。
(四)附营业务净收入=附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成本。
(五)利润总额=经营利润+附营业务净收入+财产溢余+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六)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允许扣除项目的利润。
私营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私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不论实行何种征收方式,对投资者及其雇工所取得的所得必须严格进行区分,分别按各自不同的应税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实行企业所得税带征方式的私营企业专指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带征企业所得税的同时,一并按企业所得税带征率的20%带征的个人所得税,是指对投资者从税后可供分配利润中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部分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及其雇工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仍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实行个人所得税带征方式的私营独资企业和私营合伙企业,对其带征的个人所得税专指对投资者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其雇工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仍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私营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问题。根据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私营企业对投资者和雇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必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主管税务部门应向其核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
企业所得税如何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2000)38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对一些特定企业也可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33%,此是单一的比例税率,而不是累进税率。另外还有两种优惠税率:
一是企业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减按18%的税率征税;二是企业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全部所得额都减按27%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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