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期为什么要重新申请?

发布时间:2024-03-15 点击:232
驰名商标认定期为什么要重新申请?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1995年4月以前认定的19件驰名商标及1997年认定的23件驰名商标均已达到认定期限。
一、原驰名商标所有人请求保护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商标局重新提交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
二、向国家商标局重新提交认定驰名商标申请时,应当说明其法律诉求情况,并附送近三年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年销售量、利税、同行业排序等资料,并须经国家级主管机关或行业协会出具证明)及广告发布情况的材料。
三、认定时间已满三年的驰名商标,自满三年之日起自动失效。
四、驰名商标认定满三年未经商标局再次认定而在广告或其经营活动中称其为驰名商标的,按《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有关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和注销问题
我国1982年商标法和1993年修订的商标法中都没有规定驰名商标,但并不表明驰名商标问题在我国不存在。自1991年以来,就有民间组织开展对国内驰名商标的评选活动,多次成为国内企业和消费者关注的热点。1996年国家工商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1、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驰名商标不仅包括商品商标,也包括服务商标;
2、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是国家工商管理局商标局,认定方式是事先认定,即由商标持有人主动向认定机构申请认定,商标局也可以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主动认定驰名商标;
3、驰名商标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重新进行认定申请;
4、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表现为禁止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如已经注册,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所有人可以申请撤销;如果属于恶意注册,不受5年的限制;同时限制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以免引起公众误认而损害所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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