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发生的亏损额可否在我公司弥补?
问题:我公司是法人企业,与个人合伙成立一家合伙公司,约定按投资额所占比例承担盈亏。由于经营不善,2012年合伙公司亏损120万元,我公司承担60万元。2012年,我公司有应税所得1100万元。请问,合伙企业发生的亏损额可否在我公司弥补?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因此,上述公司应承担的合伙企业亏损60万元,不能在本企业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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