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购买的汽车在总公司使用是否属于内部资产转移?
内容: 总部在河北,分公司在北京,以北京分公司的名义购买汽车,账务处理在分公司,实际使用在河北总部,折旧费用可否在总部入账?是否属于总分支机构内部资产转移?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具体账务处理问题,贵企业需要咨询相关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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