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使用的闲置厂房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我公司共有两栋厂房,现将其中一栋闲置厂房无偿提供给关联企业使用,该关联企业的法人是我公司的一个股东,请问这种情况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我公司计提该固定资产的折旧能否在税前扣除?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对照上述规定,公司闲置厂房无偿提供给关联企业使用,该闲置厂房应归类为与本公司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因此该固定资产的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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