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作品侵犯著作权的责任,音乐作品侵权的举证范围

发布时间:2024-03-30 点击:53
音乐作品侵犯著作权的责任,音乐作品侵权的举证范围
抄袭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但如何证明抄袭则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本文通过案例为您介绍音乐作品侵权责任都有哪些,权利人证明音乐作品侵权的举证范围包括什么。一、音乐作品侵犯著作权的责任《敖包相会》是色日玛之父通福于1952年为电影《草原上的人们》创作的歌曲,在《敖包相会》的创作过程中,通福参考了内蒙民歌《韩秀英》的部分曲调,对《韩秀英》进行了改编。2006年4月,色日玛发现《月亮之上》间奏中有六小节与《敖包相会》前六小节相同,但使用未经许可,既没有为作者署名,也没有支付报酬。色日玛遂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cd的销售者华视伟业公司、制作者孔雀廊公司、出版者广东音像出版社、《月亮之上》词曲作者何沐阳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色日玛诉《月亮之上》词曲作者何沐阳及cd出版、销售商侵犯著作权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月亮之上》间奏中有六小节构成侵权,判决北京华视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影音电器有限公司、广东音像出版社、何沐阳立即停止侵权、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影音电器有限公司、广东音像出版社、何沐阳共同赔偿色日玛经济损失2万元。剽窃是一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剽窃他人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二、音乐作品侵权的举证范围1、证明自己是作品的作者或著作权所有者。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因此,被侵权的作者一般会提交发表在公开出版物上的乐谱,该出版物上印有该作者姓名。如果是非作者的著作权所有人,会同时出示著作权转让、许可或者委托代理协议。而对方如果要在这一点上进行辩驳,就要提出“相反证明”,常见的是以其他署名方式发表的该作品乐谱。2、证明另一方接触到了自己的作品。如果原告作品已经发表,被广泛发行或表演,这一点就容易证明;如果原告作品尚未出版,那么这一点就很难证明。3、证明两部作品“雷同”,即“实质性相似”。可以分为为两种情况:(一)证明两首原创歌曲之间的“雷同”;(二)证明对民歌改编作品的“独创性”(即证明改编作品与原作品之间的“雷同”)。由于是音乐欣赏具有很强的主观性,音乐分析又有很强的专业性,一般会当事人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书。以上就是音乐作品侵犯著作权的责任,音乐作品侵权的举证范围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著作权作为无形财产,其侵权认定标准完全有别于一般的民事案件。音乐是作品的一种类型,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之一。但它并不像商标、专利侵权那样有保护其著作权的量化的标准,许多音像侵权官司更多的是靠法官的裁定。音乐作品被侵权,要及时委托律师收集证据。而且律师更熟悉法院的审判活动,主张更容易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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