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登记程序
(1)设立登记。从事石油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外国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a.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b.《外国企业申请注册登记表》;
c.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或其他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书或确认书;
d.外国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e.外国企业的资信证明;
f.石油或其他矿产资源的开发合同;
g.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
h.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在华负责人的授权书,以及该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
i.住所使用证明;
j.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变更登记。从事石油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外国企业,其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
a.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b.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证件;
c.营业执照;
d.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注销登记。从事石油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外国企业,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不再申请延期登记或提前中止合同、协议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
a.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b.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c.海关、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d.营业执照、印章;
e.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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