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所

发布时间:2024-03-31 点击:223
一、办理依据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公司法》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 (相关审批证件及审批机关见附表)
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须提交介绍函;
3、新增项目合同;
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须提交;从事石油及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新增项目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阶段及费用总额。
4、终止项目的报告及完税证明;
经营范围中涉及从事石油及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项目终止时需提交国税、地税及海关的完税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三、办理程序
公司按要求备齐资料——工商受理人员初审——工商审核人员核准——核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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