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是如何规定?

发布时间:2024-04-02 点击:268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是如何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提示:例,企业工资薪金总额500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16万元,当年应扣12.5万元(5002.5%),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3.5万元(16-12.5)对下一年来说你已经占用了3.5万元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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