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可否作为财产损失报损
【问题】在无形资产下核算的外购软件(如办公软件oa)或者自行开发的系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也不具有转让价值,但未全部摊销完毕,是否可以作为财产损失报损,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上述无形资产不具有使用价值,也不具有转让价值,在没有作清理处置之前,属于资产减值,不能税前扣除。 此外,通常企业资产的处置应有相关管理层的决议,如果通过相关决议进行处置,同时对该项资产进行账面转销,可以确认资产处置损益。鉴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没有对无形资产损失扣除进行明确,可以理解为这种未达到摊销年限而提前报废清理的无形资产损失,不属于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建议企业在进行相关损失申报之前向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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