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税务登记后可否继续弥补以前亏损

发布时间:2024-04-08 点击:249
【问题】我公司因为厂房搬迁,变更了主管税务机关,原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否继续弥补?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该法规定发生的年度亏损予以结转,主要是基于纳税主体的持续经营。因为厂房搬迁,变更了主管税务机关,属于法律形式的简单改变,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后,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变更后的纳税人承继,包括之前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在规定的限期内继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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