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时间,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效力

发布时间:2024-04-14 点击:252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时间,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效力
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时间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报送备案时,许可人应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按照规定缴纳备案费。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效力商标许可使用是商标权人实现商标财产权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我国商标法第40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43条均明确要求许可人应履行“备案”手续,但却未涉及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的法律效力问题。我国最高法院颁布并于2002年10月 16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弥补了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该条共有两款,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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