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需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义务发生后(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其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0日内),应向税务登记地或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报。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
?办理材料:
(一)《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报送);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报送);
?办理流程:纳税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
?纳税人注意事项:
(一)扣缴义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税款。
(二)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并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三)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四)该事项属于“全市通办”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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