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是商家经营的“身份证”,不能转让给他人经营。8月1日,建宁县城关王某将自己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转让给他人,被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处以3000元的罚款。
7月12日,建宁县工商局城关工商所在市场巡查中发现,水x街一家网吧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与现经营者的名字不符。随即,工商执法人员展开调查取证。经查明:该营业执照的法人代表为王某,他于2001年10月22日办理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从事网吧上网服务。由于经营不能赢利,王某于
2003年11月17日以人民币2.2万元将网络设备及其相关证照一并转让给陈某和黄某,允许他俩以王某的名义继续从事网吧经营活动,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书。他俩将网吧经营场所从县城某俱乐部搬到水南街,已营业一年半。执照转让后,他们从未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也未参加执照年检。城关工商所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对王某处以3000元的罚款,并责令在10天内办理执照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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