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使用年限但未提足折旧的资产损失要审批吗?
问:我单位有一批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已超过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但未计提折旧或计提不足。2009年因拆迁和无使用价值,这批固定资产已无法使用。针对此损失我单位还需要到税务局申报损失吗?是否可以自行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中规定,企业可以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这里除了“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的前提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就是属“正常报废清理损失”。上述固定资产的报废损失中,其实还含有“应提未提折旧”部分,并不属于正常的残值报废。建议企业就这部分资产损失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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