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时发现跨期发票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4-04-24 点击:2
汇算清缴时发现跨期发票怎么处理
【问题】在对某公司2009年度进行汇算清缴时,发现一些2008年底的发票。比如有2008年12月的发票,2009年1月入的账。应如何处理?【解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实务中经常会涉及到跨期费用的处理,通常对于跨月不跨年的费用,财税部门的监管相对较松,但对于跨年费用往往口径较紧,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应该将跨年费用作适当调整,使其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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