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遗失和开展经营活动需要等补办、换发营业执照和增加副本的企业、公司及分支机构等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企业法人公章的《补(增)发证照申请书》;
(二)、被委托人应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被委托人是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未遗失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四)、企业法人在报纸上刊登执照遗失声明的公告,公告应包括“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名称、注册号、执照号”,并声明作废。
以上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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