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或者自收取材料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延期)登记申请书》(内含《代表机构变更(延期)登记申请表》、《驻在地址证明》);(由我方代为准备)
2、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存续证明或经该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的该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开业证明。(代表机构应在上述证明文件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延期登记);
3、原《登记证》和《代表证》;
4、《指定(委托)书》。(由我方代为准备)
驻在期限延期登记除提交上述文件证件外,涉及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原批准机关核发的《延期批准证书》原件。
注1:常驻代表机构一次批准驻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金融机构为六年),期满需继续常驻的,应于原批准机构批准后30日内,申请驻在期延期登记。
注2:直接办理登记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需审批机关批准;审批机关取消了延期批准手续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延期登记注册。上述两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申请延期的,驻在期限以申请期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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