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设立当年是否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4-05-07 点击:191
问题描述: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是否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问题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名称的规范要求
小微企业遭遇“滑铁卢”的8大财务风险!
商标代理委托书范文
几种赔偿金税收处理注意事项
WOFE是什么意思?如何设立一家WOFE公司?
公司营业执照变更后多长时间内去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税务变更.各需要什么?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公司变更登记有哪些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