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损失未能在发生当期扣除是否还可以追补确认?

发布时间:2024-05-11 点击:181
坏账损失未能在发生当期扣除是否还可以追补确认?
问题:我企业有一部分坏账损失未能在发生当期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是否还可以追补确认,在发生当期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提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十三条: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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