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4-06-27 点击:211
随着我国科技力量的发展,科技专利申请数量逐年提高,软件公司也在飞速的发展,当然这类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政策政府的大力支持,今天小编就给各位老板总结一下软件公司所特有的优惠政策。
软件公司注册增值税政策
1、优惠内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4)经认定的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2、优惠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所得税政策
1、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2、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领域包括:
(1)基础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
(2)工业软件和服务:研发设计类、经营管理类和生产控制类产品和服务。
(3)信息安全软件产品研发应用及工业控制系统咨询设计、集成实施和运行维护等服务。
(4)数据分析处理软件和数据获取、分析、处理、存储服务。
(5)移动互联网:移动支付、地图导航、浏览器、数字创意、移动应用开发工具及环境类软件。
(6)嵌入式软件(软件收入比例不低于50%)。
(7)高技术服务软件:研发设计、知识产权、检验检测和生物技术服务软件。
(8)语言文字信息处理软件: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相关文字编辑处理、语音识别/合成、机器翻译软件。
(9)云计算:大型公有云iaas、paas服务。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除符合软件企业基础规定外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2)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3)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4、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5、经认定的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6、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

软件企业与集成电路企业备案事项
一、享受国家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应于每年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规定的备案资料。省级税务部门会在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分两批将汇算清缴年度已申报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其备案资料提交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根据财税【2016】49号《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以下几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无须办理备案手续: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及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及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4.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6.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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