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销售货物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先开具发票的,则开具发票的当天即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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