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向国税部门申报增值税。
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补贴、基金、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收取的违约延期付款利息属于价外费用,应当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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