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23条,可作为质权标的的有价证券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根据《物权法》第224、226条的规定,有价证券出质,须订立书面合同,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交付权利凭证时设立;无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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