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机构地开具或是经营地经过批准当地领取的当地开具。
1、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区域。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2、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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