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 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 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 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借: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
贷:其他收益,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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