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9-12 点击:203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有合法的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如何在深圳注册小规模公司?
德阳公司注册代理:创业者注册有限责任公司,需了解哪些事项?
承租人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欠付租金,出租人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差旅费补贴要代扣代缴个税吗
股东分配利润的分录如何写
事业单位出售废旧物资怎么做账
想注册公司,没有注册地址能注册公司吗?
发票专用章哪里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