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保证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促进经济金融的改革和发展,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起草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于2003年4月10日签署2003年第5号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令,正式公布了该办法并于2003年9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这里的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食用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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