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下面理解是实际转让时候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一条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股东只有凭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才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转让合同中如果确认股权增值,应按规定完税才能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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