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三条的规定,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十一号)的规定,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因此,易货双方应按易货总额万分之三的税率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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