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文件第二十五条 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 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企业可以在不低于上述规定折旧年限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应提折旧的年限,汇算清缴时不用进行调整;如果企业中途改变折旧年限,应报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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