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责任: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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