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是对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纳税事项应适用新税法下的新规定。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正是基于新税法的新办法,所述“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买卖股票发生的损失”应该按照新的扣除办法规定自行计算扣除。
同时,根据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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