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账务处理税率如何确认

发布时间:2025-07-26 点击:23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提供建筑服务缴纳的税率调整为10%。因此,应根据取得预收款所对应的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区分,适用调整后税率的,则计算公式应相应调整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
2019年增值税税率调整,2019年4月1日,将制造业等行业原有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为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则仍按照原方法计算: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时,可以按规定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属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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