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财税处理

发布时间:2025-08-27 点击:5
会计处理上: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税务处理上:
一般来讲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不论是按会计准则还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均为如下: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借:销售费用—折旧费,
借:制造费用—折旧费,
贷:累计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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