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的相关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这个三个条件就是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需要缴纳。
公司回购股份会计分录如何来写交通工程公司经营范围有哪些酒店住宿可以开专票吗企业建立备查账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旅游门票可以入账吗机械租赁发票需要备注吗环保企业所得税如何核算申报还借款会计分录怎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