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销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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