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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