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按规定需要建账的个体工商户。规模较小或业务比较简单的个体户,可按照《个体工商户简易会计制度》执行。个体工商户的会计制度如下所示:
1、个体户应按规定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办理个体户的财务会计工作。没有条件配备会计人员的,应聘请有关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个体户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按年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个体户会计记账应采用借贷记账法。
4、个体户应设置日记账、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三种主要账簿以及必要的辅助性账簿。各种账簿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进行登记,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
5、个体户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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