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在实操中,当月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生退货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直接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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